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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大专00194旅游法规复习资料

《旅游法规》复习资料

 

旅游法规:通常被认为是旅游法律和旅游规则的简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与旅行游览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旅游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决议、决定、命令等。

旅游法规的特点:综合性、专业性、效益性、干预性、灵活性。

旅游法律关系是由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旅游者、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境外旅游组织。

内容是指由旅游法规规定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

客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

旅游法律规范是构成旅游法律法规的基本单位,是旅游法律法规中关于主体的行为模式的明确的规定。它由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并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是具体规定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

旅游法律责任:

旅游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主体资格合法;2、主体要有过错;3、违法行为存在;4、损害事实存在;5、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联系。

旅游合同是指旅游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为实现旅行游览的目的,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旅游合同关系的主体是具有平等资格的当事人。旅游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合同订立的形式:书面、口头、其它(默认、推定)

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承诺

合同内容:当事人名称姓名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无效是指由于格式条款中含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或者在订立合同时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

无效情形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中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当价格发生变动时,依《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合同担保是指订立旅游合同的双方人为了确保旅游合同的切实履行则共同协商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措施。

担保形式:定金、保证、留置、抵押、质押。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无效的原因有:

1、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2、合同标的不能确定或事实不能;3、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旅游合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旅游合同;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旅游合同。

可撤销的旅游合同有:采取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签订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

旅游合同义务的转让应当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旅游合同权利的转让通知对方当事人。

严格责任原则是确定行为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确定违约责任的基础。

违约责任的免除:不可抗力;他人过错;物品的自然损耗。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国家在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过程 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交易的基本原则;国家保护原则;消费者组织保护;全社会共同保护。

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最核心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旅行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虚假宣传;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责任保险,并保证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旅行社就旅游行程(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旅游价格;违约责任;必须做出具体规定。

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失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进行追偿。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存,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得合法权益的专用款项。

不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有: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旅游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

1、旅行社收取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出境旅游应提前7)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付预付款10%的违约金;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人员未按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游社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费用的2倍。导游人员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应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应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私自兜售商品,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索要小费,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私自甩团,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30%的违约金。

3、旅行社因相关部门原因,安排的饭店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约定档次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观光景点不能游览,旅行社退还景点门票费、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违约金。

消费者争议的解决途径:和解、调解、投诉、仲裁、诉讼。

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活动,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国务院发布并于2009年5月1日实施《旅行社条例》。

1.《旅行社条例》是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于2009121日通过,自200951日起施行。

    2. 制定《旅行社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3.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5.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6.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7.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2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9.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0.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11.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12.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1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15.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

    16.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17.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18.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19.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20.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1.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22.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23.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4.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

    25.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26.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27.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28.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9.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

    30.旅行社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3.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34.旅行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35.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游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三、四、星争议由省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最终裁定,五星期由国家旅游局最终裁定。

饭店对可能损害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警示牌应当中外文对照。

饭店保护客人的隐私权。

饭店应当对住店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做出书面规定,并在客人办理入住登记时予以提示。

饭店应当保护停车场内客人的车辆安全。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车辆灭失或者毁损的,饭店承担相应责任,但因为客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车辆的损失或者毁损的除外。双方均有过错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

客人结帐离店后,如有物品遗留在客房内,饭店应当设法同客人取得联系,将物品归还或寄还给客人,或替客人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承担。三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饭店可进行登记造册,按拾遗物品处理。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

民航禁运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民航公司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

当出现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客票遗失时运输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是指因延误而给旅客或者托运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不包括因延误给旅客或托运人造成的精神损失。

铁路运输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运输企业赔偿限额:

1、铁路事故如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如造成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则最高赔偿2000元。

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下列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于1999514日修订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条规定:所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导游人员的分类

按照使用语言、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及技术等级等,对导游人员可作如下分类:

1)依导游人员服务时使用的语言可分为外国语导游和中文导游。(导游的两个系列)

中文导游主要是指提供普通话、地方话、少数民族语言服务的导游。

2)依隶属关系可分为专职导游和兼职导游。专职导游是指长期受雇于旅行社,通过合同形式与其供职的旅行社建立了劳动关系,

3)依从事的业务范围分领队人员、全程陪同导游、地方陪同导游和景点景区导游

领队人员,一般又称出境旅游领队是指接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委派,全权代表该旅行社带领旅游团从事旅游活动的旅行社工作人员。

4)依技术等级分为: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

 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 国籍条件: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取得中国国籍的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能成为我国的导游。

2)学历条件: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的学历。

3)身体条件: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必须身体健康。

4)能力条件: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必须具有丰富的导游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

1、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根据条例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该证书表示证书持有人具有导游工作所要求的能力和水平,证书持有人可以据此申请“导游证”。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3年未从业的,该证书自动失效。

2、导游证制度

导游证是合法从事导游活动有效证件,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注册手续。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要求导游从业必须具有导游证,是为了保证导游服务质量,同时便于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检查。

1)导游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区别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游证书的前提条件,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并不意味着必然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说明已经具备了从事导游工作的能力,导游证则是表示国家允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资格证书。前者是能力证明,而后者是资格证明。

2)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

根据条例规定,导游证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正式导游证即导游证,有效期为3年。

临时导游证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因未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取得导游证,旅行社又因工作需要临时聘请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4、颁发导游证的期限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符合颁发条件不予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导游人员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利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2)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享有调整和变更接待计划权利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但是,行使这一权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

行使这一权利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之后、结束之前。在旅行游览活动开始之前,导游人员不得行使这一权利。此时,如果要变更旅游合同,则须由旅行社和旅游者进行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

2)必须是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3)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

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3)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据此,如果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时,可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时效,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旅游政行管理机关申请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3)认为旅游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

4)认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4)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导游人员的义务

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带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带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6)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旅游接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7)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导游人员的考核和管理

1、导游人员等级划分

导游人员等级划分为外语导游员和中文导游员两个系列,每个系列设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四个等级。

 

2、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法

对导游人员主要考核工作表现、导游技能、遵纪守法和游客反映等方面。

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10分制的计分管理办法。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行为正常,不扣分;行为异常,则要扣掉相应的分。年终根据所剩分值对导游作出评价及相应的奖惩。

计分管理扣分标准

1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2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

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3)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5)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还有642分: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导游人员年审管理制度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度审核。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3种。  

一次扣分达到10,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销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旅游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特大。

旅游安全事故的一般处理程序: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这是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要求;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旅游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主体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旅游保险按标的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种。按形式有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类,按业务分有全程保险和单项保险。

旅游保险合同的特征:双务补偿性、有保险利益、要式合同、射幸合同、诚信合同。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旅游社责任保险的除外情形: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护照是指一国公民向本国或外国当局证明其身份的文书。分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三种。中国公民凭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出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中国旅游者出境限制: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4、正在被劳务教养的;5、国务院有关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我国发展旅游业的基本方针:全面发展国内旅游、积极发展入境旅游、规范发展出境旅游(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积极发展国内旅游、适度发展出境旅游已更改)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必须有计划、有组织、有控制的发展。

国民待遇是指旅游地国给予外国旅游者的待遇和给予本国旅游者的待遇相同。

签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公安机关或由上述机关授权的其他机关,根据外国人要求入境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在其所持证件上签注、盖印,表示准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过境的手续。

旅行证是指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的旅行证件,由旅游者临时居留地或工作地的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旅行证有效期为一年。

持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居留,不需要办理居留证件。

未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

如果发现患有精神病、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中国卫生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

新文物法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文物级别依据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类。

文物工作的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国家允许国有馆藏文物在馆际之间有偿转让中,并由接受文物单位对提供文物的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对不再收藏的馆藏文物允许退出馆藏。

公民之间可以“购买或交换”文物。

具有重要、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开展旅游活动的规定:(P203)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严禁在核心区、缓冲区开展旅游活动。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014日国家旅游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71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旅游投诉的范圍: 

  1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2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旅遊投訴不予受理情形: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2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4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5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6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旅游投诉的受理: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投诉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2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旅游投诉处理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2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下列情形下,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1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2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 

 

调解是指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主持投诉双方通过和解解决纠纷而达成协议的行为。调解遵循的原则:尽量调解原则;调解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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