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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大专00043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

经济法概论00043

第1章  企业法

1、企业的概念特征

概念: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特征:1)企业是经济组织2)企业是营利性经济组织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4)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种类: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3、法律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

4、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5、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6、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招聘用他人负责企业事务。

7、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解散原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8、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由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其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企业”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10、合伙人的出资形式: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外,普通合伙企业还可以个人劳务出资

13、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合伙的经营管理人员。

16、退伙的种类:1)自愿退伙2)当然退伙3)出名退伙

19、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表现。 

具有特定的使用范围,在通常情况下,只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20、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

1)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2)入伙3)退伙

21、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人;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68页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创办2)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3)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4)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形式:   68页

1)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2)也可以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4、合资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   69页

1)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2)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由章程确定。3)合营企业设立经营管理机构

2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1)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2)依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组织机构

3)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效益,承担风险和亏损

2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的情形:

1)合作企业届满2)合伙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作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

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2章  公司法

1、公司的概念特征

概念: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第一,依法设立。第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四,公司是企业法人。

2、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把公司分为:

1)无限公司,又称无限责任公司,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

2)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股份两合公司,指两合公司中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依照股份认购股份的公司。

5)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把公司分为: 

1)母公司,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而能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

2)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经营活动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4、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把公司分为: 

1)总公司,指依法首先设立或同时设立,并管辖全部组织系统的公司。

2)分公司,指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母、子公司、总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6、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类:  

1)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的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日期;登记主义作为公司的原则。

8、公司名称的构成:

1)公司类别  2)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规划  3)公司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  4)商号

9、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确定公司住所的主要法律意义有:

1)在民事诉讼中,可根据住所地来确定地域管辖,并作为确定文书送达的住所;

2)住所可作为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

3)住所是确定公司行政管辖机关的依据

10、公司的合并形式和公司的分立形式。

合并形式: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

分立形式:派生分立,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

新设分立,指公司将其财产全部分割,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

12、公司资本的“三原则”是指:

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

2)资本维持原则,是支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 

3)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以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公司清算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1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和货币出资的比例。

出资形式: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出资比例: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17、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18、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的人是: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的董事 3)董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19、有限责任公司特殊事项的议事规则

《公司法》第44条规定,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属特别决议,必须有不低于法律规定的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作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0、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

21、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

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基本的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在会上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

2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性质: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但不是必设机构,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

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比例不得低于1/3。

2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别规定

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规定:1)注册资本规制 2)注册期限规制 3)设立公司的规制 4)财务监督规制 5)法人人格否认规制

2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1)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转让股东应在转让前就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和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3)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方式。

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且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公司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的,所定章程还应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缴公司所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招募或者向持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 募集设立的,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的股份总数的35%。  

29、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时间:发起人应在自股款募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 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登记申请书。  

31、股份的特征:1)股份的平等性 2)股份的可转让性 3)股份的权力性 4)股份的证券性

股票的特征:1)股票是有价证券2)是流通证券3)要式证券

32、股份发行的方式和发行价格方式。

前者: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后者:股票发行可以按票面金额发行,也可以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

34、新股发行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5、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否则与资本充实原则不符;

5)对股票质押的限制,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36、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37、股东大会的性质: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关。

38、出现什么情况下,应该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9、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是指:股东大会就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所作的决议。

40、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关;

组成:由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过半数的表决权同意选举产生,成员由5-19人奇数构成。

41、临时董事会会议的提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2、监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关。组成: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

43、上市公司需经股东会表决的重大事项。

《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3章   破产法

1、我国破产法适用的范围:   

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但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均不适用。

2、破产申请人是指:1)债权人申请。2)债务人申请。

3、破产案件的管辖分为:1)地域管辖2)级别管辖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   

5、如何界定债务人的财产?

1)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清偿债务取得的财产。2)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债务人未履行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3)因债务人的无效行为或可能撤销行为而由管理人追回的财产。

6、破产企业债务人无效的行为包括那些?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2)转移财产的3)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7、可以申报的债权包括哪些?

1)附条件、附限期的债权或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2)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最债务人形成的债权。3)解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4)债务人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形成的债权。5)付款人对债务人所处的票据付款或者承兑而形成的债权。

8、不必申报的债权包括那些?

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2)所欠的应当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的费用。

## 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10、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包括那些?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1)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2)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3)有优先受偿权但优先权的行使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4)代替债务人清偿了摘取的保证人。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1)未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2)债权富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人;

3)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在债权申报届满之后起15日内召开。

12、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主体包括那些?

1)第一次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以后债权人会议,在人们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券总额1/4以上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实行双重表决制。

## 人民法院在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有最终的裁决权。  

15、破产企业重整的申请人: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和解申请的提起人是由债务人提起的。

18、在什么时候提起和解申请:1)依照破产法规定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19、和解协议如何通过:债权人通过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的债权额的2/3以上。

20、宣告破产的情形:

1)债务人在重整旗舰因法律事由,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2)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3)重整草案未被通过且未获批准,或重整草案已通过但未被批准;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5)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6)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的通过或者已通过但未获人民法院认可; 

7)因债务人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8)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21、破产清偿的顺序:

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的费用。

2.破产人所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间: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3、破产企业中的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的概念:

1.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的权利。

2.别除权是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企业的待定财产得到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3.破产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无论其债务同负债的种类是否相同,债权是否到期,均可不依破产程序,以其享有的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券的权利。

4.追回权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时间内和案件受理后实施的,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处分的财产,依法由管理人员追回该财产的权利。

 

第4章   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1、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当事人从合同中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3、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的名称:

  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凭合同、融资租凭合同、

  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

## 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是要约与承诺。

5、要约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6、要约的有效要件: 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7、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行为当事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寄送的价目  

             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

## 要约生效的时间是要约达到相对人时生效。

9、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时间:

   要约的撤回: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

   但是,撤回要约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失效的原因:要约的撤回。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 承诺的意义是在与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

12、承诺的有效条件:

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13、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14、合同成立的时间分为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采用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15、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标的是指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数量。质量。

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16、《合同法》第39条对格式合同条款拟定人的限制性规定: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公平地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如果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发生冲突,则优先适用普通条款。

17、合同生效的条件:第一:订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合同的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实现的可能性。

18、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期限是肯定要到来的。而条件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

19、无效合同的种类: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合同

20、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1、行使撤销权的时间: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22、效力未定合同的种类: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二、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四、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合同。

23、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的时间: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24、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一、质量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二、价款和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的按政府定价履行。

第三、履行地点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一方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四、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随时可以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五、履行费用不明的、由债务人负担。

25、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种类以及三个种类的概念: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

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履行的前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三、不安抗辩权:只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者可以丧失履

行能力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

26、代位权的概念和行使要件: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照成损害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

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行使要件:

1、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应合法且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

3、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限、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

27、撤销权行使的要件和行使的期限:

撤销行使的要件:因债务人的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有所区别。

客观条件: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主观条件: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的行为时,受益人存在恶意。

行使的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取消。

 

 

28、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事由。

二、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示或以其行为表示不准备履行主要债务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母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29、合同转让的形式:合同转让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履行。她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合

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 合同权利的转让通知债务人即可,合同义务的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31、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清偿、抵消、提存(提存的原因、提存的主体、提存的标的、提存的方法、提存的效力。)免除、混同。

32、我国提存的机关: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和提存部门。(一般为公证机关)

## 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34、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指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得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造成的损失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5、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违反保密义务。

四、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五、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

36、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2、违约人相对人有过失。3、约定的免责事由。

37、预期违约的概念: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示将 不

履行合同。

38、违约责任的形式:1、继续履行。2、违约金。3、定金。4、损害赔偿。

## 约定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40、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42、借款、租赁、承揽、运输合同概念性质: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者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受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按照他方的特别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按照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5章   工业产权法

## 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 

2、工业产权具有的法律特征:1)专一性 2)地域性 3)时间性

3、专利权的客体: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4、准确界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客体

5、专利权的归属:1)职务发明 2)非职务发明 3)共同发明和委托发明

6、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发明而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1)应但不属于现有设计;

2)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7、不授予专利权的事项: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幻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标识作用。

## 专利采用“先申请”和“单一性原则”。 

9、 专利的申请日如何确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濯日为申请日。

##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为10年。   

11、专利权人的权利:1)独占权 2)转让权 3)许可权 4)标记权

12、专利不视为侵权的使用情形: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售出后,使用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方法,并且仅在愿有范围内继续深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转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13、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况: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3)在非常情况下,或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使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5)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之前已获得的发明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实施有赖于前一项发明,国务院专利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实施前一发明的强制许可。

6)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和反垄断的目的。

14、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16、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概念:   

1)集体商标是指工商业团体或其他行业组织依据共同制定的章程进行注册并由全体成员共同使用,以表明使用者的资格。

2)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而有注册人之外的人使用于其商品,用于证明该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标志。

17、商标的构成要件: 

1)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必须是可视性标志 4)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18、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的标志包括那些?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的 2)仅仅知己标识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的。

3)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19、商标注册的原则:1)自愿注册原则 2)先申请原则 3)优先权原则

20、商标权的内容:1)使用权2)禁止权 3)转让权 4)许可权

##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认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且不承担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所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使用。

5)给他人的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24、驰名商标的概念: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25、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148页

1)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6章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1、法律意义上的垄断行为有两个显著特征包括:1)违法性 2)危害性

## 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立法是美国1980年颁布的《抵制非法限制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简称《谢尔曼法》。

3、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2)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3)维护消费者利益

 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4、我国反垄断法主要适用的垄断行为:

1)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 2)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5、经济性垄断行为的种类: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6、我国反垄断法除外适用的情形:

1)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只是产权的行为。 

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7、垄断协议的概念和类型: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分为:1)横向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8、垄断协议的豁免行为:

1)经营者为改变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同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9、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是指居于支配地位的企业为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

10、判断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构成垄断,主要考虑的是“相关市场”的界定,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考虑的因素:

主要考虑的因素:1)商品 2)地域 3)时间。

1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掠夺性定价行为 3)拒绝交易行为4)独家交易行为 

5)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6)歧视待遇行为 7)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2、市场份额的认定能推测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13、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集中,又称企业合并、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企业之间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或通过合同等方式,使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

14、经营者集中的形式: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15、司法实践当中,认定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16、行政性垄断的概念以及其特征和主要表现:

概念: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特征: 1)行政性垄断是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形成的

      2)行政垄断的目的是保护地方经济利益或部门经济利益 3)行政垄断的形式主要是指定交易和限制资源自由流通 

4)行政性垄断的后果实导致统一市场的人为分割及市场壁垒。

主要表现: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地区封锁的限制竞争行为。

2)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3)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4)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 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竞争法律是1993年通过并于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18、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19、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  

1.假冒混同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2)仿冒知名商品的行为 3)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和他人姓名行为

2.虚假标示行为:1)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2)伪造产地 3)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志

3.虚假宣传行为:1)虚假的广告行为 2)虚假的新闻报道 3)引入误解的广告宣传行为 4)变相广告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商业诽谤行为

## 仿冒行为被误导的主体是一般消费者。  

21、商业贿赂的典型形式:回扣、折扣、佣金

22、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特征:1)秘密性 2)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3)经济实用性

##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最高单注奖金超过5000元。   

24、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  

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

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7章   产品质量法

1、我国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适用于产品质量法。除了军工产品,核设施

2、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如何理解

1)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  2)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必须以用于销售为目的。

3)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仅限于动产。

## 企业生产的产品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4、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抽查的内容:

1)抽查对象2)抽查的样品3)抽查的机构4)禁止重复抽查的原则5)抽查费用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5、产品责任的概念。   180页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营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6、生产者在产品内在质量、标示和特定产品包装上的义务。 

1)生产者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2)生产者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3)特定产品的包装质量符合要求4)产品生产的禁止性规定

7、产品生产的禁止性规定: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8、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进货检查验收义务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4)产品销售的禁止性规定

9、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

1)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但不存在危及人身与财产安全的危险。

2)缺陷产品属于禁止流通产品;瑕疵产品,因其尚未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

3)产品缺陷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

4)产品缺陷责任是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产品瑕疵责任,就是“三包”加赔偿。

5)产品缺陷责任诉讼失效期为2年;产品瑕疵责任,诉讼时效期为1年。

10、产品缺陷的类型以及每种缺陷的表现。    

制造缺陷,是产品在生产环节中因工艺、质量管理不善等原因而产生的不合理危险性。

设计缺陷,是指产品设计未能充分考虑未来产品的安全性致使其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警示缺陷,是生产者疏于以适当方式向消费者说明产品在谁用方法及危险防止方面应注意的事项,导致产品生产不合理的危险性。

警示缺陷主要表现:1)警示时间不当2)警示内容不当3)警示方法不当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 产品质量致人损害要求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8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对“消费者”的理解:

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3、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范围。

## 1960年在海牙成立了保护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并在1983年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 美国总统“肯尼迪”在1962年3月15日向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别国情咨文”中,提出了消费者应享有四项权利。 

 

5、我国消费者权利包括哪些:

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

依法结社权、获取知识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6、经营者的义务包括那些:

1、依法定或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3、安全保障义务。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符合要求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其他相应责任的义务。(保修、包换、包退)9、公平交易的义务。10、尊重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7、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第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第四、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损害责任承担者:

1、生产者、销售者。2、展览会举办者。3、提供服务者。4、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

5、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和使用人。6、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或

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9章   金融法

1、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那些:1、存款准备金。2、基准利率。3、再贴现。4、再贷款。5、公开市场业务。

2、商业银行设立的依据: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3、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4、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与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商业银行总行和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比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6、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

1、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

审批的制度。

2、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3、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9、证券发行的概念: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交付证券的行为。

## 我国证券发行的核准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12、新股发行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劵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债券发行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14、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况: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 公司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 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证券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

## 证券承销的期限是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 如何界定代销发行失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为

发行失败。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

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3、对股票短线交易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4、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5、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生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币。

3.、公司申请其债务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6、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债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8、证券交易禁止的行为:

1、内幕交易的行为。2、操纵市场的行为。3、虚假信息传播的行为。4、欺诈客户的行为。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29、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是指投资者为了取得或巩固对特定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票的行

为。

##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 我国证券交易所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得会员。

32、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那些:

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

## 证券公司经营不同的业务范围需要不同的注册资本。

35、保险的特征:1、互助性。2、自愿性。3、射幸性。4、补偿性。

36、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公序良俗原则。2、诚实守信原则。3、自愿原则。4、保险利益原则。

37、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2.保险合同是最射幸合同。3、保险合同第附和合同。

4、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5、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38、复保险合同的概念:又称重复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意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而

订立的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42、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4、危险程序增加的通知义务。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6、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

## 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其它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44、保险上的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在其赔付保险金的范围

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45、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及保护应当注意的事项:

1、代位求偿权的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

2、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才能行使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且求行使求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

3、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若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47、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事项包括:

1、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未发生保险故事,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在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延期缴纳保险费导致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6、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担负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 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

 

 

49、保险公司的哪些事项变更需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有

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   

52、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资金营运限制:

1、再保险的强制。保险公司对每以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

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2、自留保险费的限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

3、资金营运的限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  对保险公司的接管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10章   税   法

1、税收的特点和税法的构成要素:

1)税收的特点: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2)税收的构成要素:税收主体。税收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以及法律责任等共八项内容。

3、我国的税率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4、增殖税的纳税人是指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5、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6、增值税的纳税范围:

1、销售货物。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进口货物。4、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5、混同销售行为。6、兼营非应税劳务。

7、视同销售行为包括那些: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增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处理: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同合销售行为。

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同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3)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同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费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9、增值税的征税税率:基本税率、低税率、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的证收率。

11、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农业生产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即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初级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

业的初级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组织直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宝石、鞭炮和烟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和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质一次性的筷子、实木地板。

13、消费税的税率: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为12档。最高税率为45%,最低税率为1%,)2、定额比例。(定额税率为8档。)

14、定额税率的适用范围: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包括黄酒、啤酒和成品油类。

16、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而取得的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活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19、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面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2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个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

体工商户、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者等。

23、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档次:  

级数

所得额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25、个人所得税的免征、减征和抵免办法: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26、税务管理的内容: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管理。

第11章   劳动法

1、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私人雇佣的家庭保姆、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2、实际用工时间早于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相关劳动关系的具体规定:

1、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需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地39条和地40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范。9、法律法规规定应向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5、劳动合同的任意条款:1、适用期。2、服务期。3、竞业限制。4、违约金。

6、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适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7、支付加班费的标准:

1)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8、劳动合同解除的形式: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劳动者单方解除。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9、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预告辞职、即时辞职

10、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即时解雇、预告解雇、经济性裁员、预告解雇和经济型裁员的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1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

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合同。

【14、集体合同的签订者。】

【15、劳务派遣的概念。】    255页

【16、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   256页

【17、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256页

【18、非全日制用工的一般规定。】   257页

【19、解决劳动纠纷的途径。】   257页

【20、劳动仲裁的时效。】   258页

【21、仲裁庭的组成和裁决争议的解决。】   259页

## 不服仲裁的多长时间起诉: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2章   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法

1、可再生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恒定资源的种类:

可再生资源:动物、植物、微生物、土地、水等。不可再生资源:煤、铁、石油等。恒定资源:太阳能、风力、地热。潮汐等。

2、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

1)自然资源权属制度2)自然资源规划制度3)自然资源调查制度4)自然资源许可制度5)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3、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矿藏、水流、海域。

*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3)公众参与原则 4)污染者付费原则。

4、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三同时”制度3)限期治理制度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5)征收排污费制度6)环境标准制度

森林法是调整在森林、树木的管理、保护、采伐、森林资源的利用和直属造林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草原法是调整在管理、保护、建设和利用草原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水法是调整人民在开发利用、管理、保护、防治水害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渔业法是调整在渔业管理和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以及发展养殖业、捕捞业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矿藏资源法是调整在管理、保护、勘查、开采矿藏资源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三同时”制度包括: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环境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8、循环经济的概念: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9、我国循环经济法体系包括:《清洁生产进度法》、《节约能源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

10、循环经济法的基本管理制度:

1)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度2)总量调控制度3)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4)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

5)重点企业监督管理体制6)循环经济统计制度、标准体系和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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